章程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校概况 >> 文化标识 >> 章程

《河南工业大学章程》于2007年12月20日由学校教代会主席团团长联席扩大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8日印发(校发〔2007〕40号)。2013年进行首次修订,经河南省教育厅核准(见《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核准河南农业大学等51所高等学校章程的通知》豫教政法〔2015〕151号),学校于2016年3月17日正式印发(校党发〔2016〕8号)。2020年进行第二次修订,经河南省教育厅核准(见《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核准河南工业大学等13所高等学校修订章程的批复》教政法〔2025〕174号),学校于2025年9月15日正式印发(河工大党发〔2025〕32号)。

《章程》包括序言和正文两部分,正文部分包括“总则”“举办者与学校”“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治理体系”“教职工”“学生”“学校与社会”“财务与资产”“学校标识”“附则”,共十章七十七条,8000余字。


河南工业大学章程

(2007年12月20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团长联席扩大会议通过,2015年10月27日《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核准河南农业大学等51所高等学校章程的通知》核准通过并第一次修正,2025年8月29日《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核准河南工业大学等13所高等学校修订章程的批复》核准第二次修正)


序 言

河南工业大学始建校于1956年,肇始于中央粮食干部学校和郑州机器制造学校。2004年5月,由原郑州工程学院(前身为郑州粮食学院)和原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前身为郑州机械专科学校)合并组建为河南工业大学,入选河南省特色骨干大学和“双一流”创建高校。2010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粮食局(现更名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签约共建河南工业大学。

长期的办学历程中,河南工业大学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秉承“明德、求是、拓新、笃行”的校训,立足河南,面向全国,服务行业,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国家和河南经济社会发展、行业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形成了“崇尚科学、勇于探索、报国兴学、自强不息”的办学精神、“团结进取、务实高效”的校风、“博学奉献”的教风及“勤奋诚信”的学风,在国际国内享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河南工业大学”(简称“河南工大”),英文名称为“He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缩写为“HAUT”,网址为http://www.haut.edu.cn。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100号。设有莲花街校区(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100号)、嵩山路校区(郑州市嵩山南路140号)和中原路校区(郑州市中原西路195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设立,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河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南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按照重心下移原则,赋予学院相应的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建设特色鲜明的一流工业大学为发展目标。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依法确定学校领导体制,任免学校负责人。

(三)指导学校改革发展,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四)评价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五)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

(二)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学校办学经费。

(三)提供必备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四)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办理的有关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的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章程实施自主办学。

(二)根据办学实际,自主制定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学校实际,自主设置内部管理机构。

(四)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保证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实施校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对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功能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形式的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类型、结构和修业年限。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十四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拟定招生标准和条件。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大力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和科研成果转化,主动服务国家、地方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发挥文化优势,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传播大学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四章 治理体系


第一节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依据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河南省监察委员会驻河南工业大学监察专员及其办公室依据宪法、监察法,根据省纪委监委授权,围绕监督调查处置履行国家监察职责,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合署办公。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依法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负责、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分管校领导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处理有关事项,向校长报告。

校长办公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行政职能。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单位,为教学、科研、管理等提供服务支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促进人才培养和学校发展。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及具有正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按照其章程组成并开展工作。

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学位相关事宜,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相关校领导、学院负责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责任心强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中遴选,并应有学校有关负责人参加。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学术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作为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开展工作,就有关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方案的重大举措、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及教研项目等提出咨询意见。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反馈教学工作信息。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河南工业大学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河南工业大学工会委员会(简称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河南工业大学团委(简称校团委)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河南工业大学的基层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其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无党派人士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学院和科研机构,学院和科研机构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下列职能: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四)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设置教学、科研等基层组织。

(五)负责学院教职工的管理考核和学生的教育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院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的议事和决策形式,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会议议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学院实行院务公开。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学术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履行职责,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在学院和有关单位实施和推行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四十二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和任职制度,并进行考核、奖惩和管理。

(一)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任命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并享受福利和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四)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的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定正确政治方向,遵守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职责,自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热爱学校,维护学校名誉、秩序、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四)坚守道德良知,追求学术理想,维护社会道义,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聘请和管理外籍教职员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教职工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受理教职工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并获得相应学习、深造的机会。

(二)在品行、学业成绩、体质健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荣誉奖励,按照学校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或学位。

(三)按规定条件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义务:

(一)爱国爱校,维护学校名誉、秩序、利益。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坚守道德良知,恪守学术诚信,弘扬优良学风,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开展创新活动,支持其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对其创业就业进行指导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进修、培训等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根据相关入学规定、培养协议等确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招收、教育、管理外国留学生。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争取社会支持与帮助。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关注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对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促进社会各界与学校在各领域开展广泛合作。理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一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不同时期学习、工作过的各类人员及被学校授予荣誉称号的各界人士。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其宗旨是团结、凝聚全体校友力量,为促进母校及校友事业的共同发展服务。校友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为校友会单位会员,接受校友会的指导。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募集管理各类捐赠基金,健全相应管理办法,维护捐赠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和各类奖助学金。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科学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学校财经秩序。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由中英文校名、建校年份、形意化字母“H”、五角星和环弧构成。

第七十条 学校的校歌为《河南工业大学校歌》。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10月16日。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校标识履行使用管理职能。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布。

第七十五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变化,或者国家教育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学校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章程进行修订。

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提出,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合提议。章程修订采取与制定相同的程序。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