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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信息采集事项的通知

来源: 2019-01-07 16:4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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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确保学校教职工在2019年1月起开始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及要求,现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符合政策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抵扣,享受相应的减税优惠。

信息采集和扣除途径

1.采集方式

根据规定,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进行申报。由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涉及大量的个人隐私,经学校研究,拟统一采取由教职工自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的方式进行相关信息采集。

2.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扣除途径

教职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向税务局征管系统申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后,还要选择扣除途径,扣除途径包括“通过扣缴义务人扣除”、“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两种。

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扣除”方式的,将由学校在每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按月扣除附加扣除项目后,计算预扣税款。

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方式的, 学校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不扣除附加扣除项目,由教职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预扣税款多退少补。

教职工需对个人申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通过个税APP向税务局申报修改信息。申报信息不实的,可能会影响个人征信记录。

三、信息采集时间

由于税务局征管系统对专项附加扣除数据提取有时间限制(信息申报三天后才能提取),请教职工在2019年1月12日(含)前完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首次申报。按期完成申报的,可以在2019年1月发放工资时开始享受个税专项扣除抵税优惠政策,否则只能从下月开始享受抵扣。

四、采集人员范围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对象包括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在职教职工。

五、其他事项

1.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能变更;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纳税人应将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及相关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3.如您想详细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可以登录国家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平台(网址:12366.chinatax.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财务处也将在近几天举办专题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届时欢迎大家参加。

4.由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采集工作量大,为确保教职工第一时间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1月份工资将推迟发放。

财务处

2019年1月7日

(责任编辑:李国仓)